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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邮市菱塘回族乡代表名额 另加百分之五的决定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关于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的规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决定:高邮市菱塘回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另加百分之五。 运诺市建县,市三 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1995年10月19日江 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务工劳动力的使用管理,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 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使用外来务工劳动力(以下简称外来劳动力)的管理。成 本条例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务工、取得工资或者劳务性收入的人 员。 第三条市、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劳动力使用的指导、服务、管理 和监督。市、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外来劳动力使用的协调管 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来劳 动力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劳动力供求状况,对外来劳动 -25- 关于高邮市菱塘回族乡代表名额 另加百分之五的决定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关于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的规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决定:高邮市菱塘回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另加百分之五。 运诺市建县,市三 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1995年10月19日江 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务工劳动力的使用管理,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 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使用外来务工劳动力(以下简称外来劳动力)的管理。成 本条例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务工、取得工资或者劳务性收入的人 员。 第三条市、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劳动力使用的指导、服务、管理 和监督。市、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外来劳动力使用的协调管 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来劳 动力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劳动力供求状况,对外来劳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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