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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1995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弘扬 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巩固祖国北部边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防教育要贯彻长期稳定、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集中 教育与经常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一般教育相结合、理论教 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国防教育分重点教育和一般教育:对国家机关、政党、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 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 和学生进行重点教育;对其他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进行一般 教育。 第五条国防教育要突出爱国主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2-民族团结的教育。要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有侧重地进行国防 理论、国防战略、国防形势、国防历史、国防现状、国家安全、 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军事技能、人民防空和拥政爱民、拥军 优属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它国防义 务。 第六条对少数民族公民进行国防教育,要注意使用本 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七条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旗、自治旗、县、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八条国防教育工作由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统一部 署,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指导下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工作规 划,决定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总结和推广国防教育先进 经验; (三)督促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 (四)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国防教育工作中的先 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五)处理违反本条例的有关事宜;-3-(六)承办上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交办的事宜。 第十条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向本级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指导下级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三)制定教学计划和组织教员培训,组织编写、翻译教 材; (四)管理和使用本地区国防教育经费; (五)承办上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事宜和处理 本地区国防教育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国 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工 作; (三)各级军事机关、人民武装部和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 责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兵员征集对象和人防专业人员的 国防教育工作,并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四)民政、人事、劳动、司法部门,要结合拥军优属、 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五)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分别负责普及国防科技知 识、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体育活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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