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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条例 (2009年2月27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分布于自治县内百年以 上野生型茶树、邦崴过渡型茶树王和景迈、芒景千年古茶园及 其他百年以上栽培型古茶树。 第三条 古茶树的保护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明确 四至界线,设立保护标志和设施。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古茶树实行加强保护、合理利 用的方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管理 工作,定期组织古茶树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对有代表性的古 茶树实行挂牌保护。 —— 1 ——第六条 自治县的工商、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农业、 水利、旅游、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 各自的职责,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有关部门 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管理资金,专款 专用。 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县级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其它资金。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保护古茶 树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树知识,提高公民保护古茶树的 意识。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 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支持科研单位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研究。 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古茶树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古茶树资源的 经营管理者提供古茶树病虫害防治和分类管理等技术指导,做 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对景迈、芒景古茶树上衍生的特有药材“螃蟹 —— 2 ——脚”,实行单 数年采摘,严禁在双数年采摘、收购、加工和 出 售。 第十二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古茶树 折枝、挖根、剔剥树皮; (二) 盗伐树木、毁林开垦; (三) 搭棚、建房、挖沙、取土; (四) 砍树取蜂、采摘果实、采集药材; (五)丢弃废物、倾倒垃圾; (六)施用化 肥和农药; (七)毁坏古茶树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八)猎捕野生动物等。 第十三条 对在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合理开 发利用工作中作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 给 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 没收实物, 可以并处2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第十二条第(一) 项规定的, 没收实物, 可以 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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