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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娜允傣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1月28日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娜允傣族历史文化名镇(以下简称娜允名 镇)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 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娜允名镇的保护管理范围是:以孟连宣抚司署为 中心,东至南垒河,南至城西路,西至芒畔路,北至南雅路的 区域,总面积 73.2882公顷。 第三条 在娜允名镇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 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在娜允名镇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突出傣族历史文 化特点、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并将娜 —— 1 ——允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娜允名镇保护管理资 金,专项用于娜允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 和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娜允名镇保护管理机构,负 责娜允名镇的保护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娜允名镇保护规划和保护性详细规划; (三)管理、维护和修建娜允名镇公共设施; (四)负责娜允名镇古建筑、古树名木和古井等的登记建 档及挂牌保护; (五)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娜允名镇的园林绿化和环 境卫生; (六)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 (七)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 自治县的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财政、住房和 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务、林业、文化、环境保护、 广播电视、旅游、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及娜允镇人民政府,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娜允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对在娜允名镇保护管理工作中作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奖励。 —— 2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 开展民族民 间艺术展演,生产经营民族传统工 艺制品。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鼓励娜允名镇范围内的 居民住户 使用电、 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一条 娜允名镇保护管理范围内,下 列建筑设施和自 然景观列为重点保护 对象: (一)孟连宣抚司署; (二)传统宗教 场所; (三)傣族传统民 居; (四)古井、古 道、古树、 竜山; (五) 龙血树群及原始森林。 第十二条 娜允名镇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应当 符合娜 允名镇保护规划,突出傣族传统建筑 风貌,其建筑物 不得超过 两层。 新建、改建、 扩建和修 缮建筑的,应当 报经自治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在审批前应当征询娜允名镇保护管理机构的 意见。 第十三条 娜允名镇保护管理范围内 新建的电 信、电力、 电视和 给排水等管 网应当入 地埋设,原有的 空中管线逐步改造 入地。 第十四条 娜允名镇保护管理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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