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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准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 的决议 (2001年9月 26 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保护和发展 花鼓灯艺术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准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 (2001年6月28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 26 日安徽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花鼓灯艺术是指流传于准河流域,集舞蹈、灯歌、锣鼓、小戏于 体的民间艺术。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应当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继承 与发展相结合、专业与业余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 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花鼓灯艺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花鼓灯艺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专项资金,并随着国 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花鼓灯艺术事业进行捐赠;对花鼓灯艺术事业进行捐 赠的,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创作和生产优秀花鼓灯节(剧)目; 二)培养花鼓灯艺术优秀人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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