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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1981年8月5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度负 责、积极和高效率地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多作贡 献,现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奖惩暂行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惩任务与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奖惩工作的任务是,教育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的觉悟,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防止和纠正失职或违法乱纪行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的贯彻执行。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依据 宪法和《国务院关 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坚持精神鼓励和 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 育为主的原则进行。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和健全机关干部岗位责任 制,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尽职尽责的要求,做到功过分 明,奖惩严明。 二、奖励 (一)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该 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办事效率高,完成 任务好,有突出成绩的; 2、努力钻研业务,在工作中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 议,对四化建设有显著贡献的;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实事求是地解 决问题,有显著成效的; 4、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谋私利,廉洁奉 公,艰苦奋斗,为广大群众所称赞的; 5、在执行政策,遵守法纪和规章制度方面,一贯起模范 作用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 或防止、挽救事故有重大贡献的;-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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