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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市政设施 第四章 园林绿化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州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州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 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 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城乡 统筹、产城融合、规划引领、建管并重、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 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 划、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多规合一,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监 督考核机制。 州、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规定开 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向 乡(镇)派驻执法机构。 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 2 ——第五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将城乡规 划、建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形式筹集 资金,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公共交通、 便民服务等基础设施投入,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 区实际,建立城乡人居环境提升长效机制,建设舒适、宜居、 宜业的环境,创建民族特色村镇、文明城镇、园林城镇、卫生 城镇、森林城镇、节水城镇。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以彝族文化为主的民族、 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坚持时代特征,并与自然环境资源相融 合。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 划时,应当同 步编制或者修改城乡特色规划。 城乡特色规划编制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 续发展; (二)彝族文化为主体,多民族文化并 存; (三)传承历史文 脉,保护为主,适 度开发;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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