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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 房地产租赁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 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 2 ——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 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昆明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抵押、 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管理除东川区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 各县(市)、东川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建设、城管、工商、税务等行 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 , 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 、 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3 ——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其土地使用权 出让年限内的房地产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 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应当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后,方可转让。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取得权属证书的; (二)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属城市规划拆迁冻结通知书时效范围的; (四)被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共有房地产; (六)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内容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期 间的房地产; (七)权属有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按国家的相 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作价出资、入 股的; (二)一方依法 提供土地使用权, 另一方或者 多方提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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