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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2015年10月29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 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 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 会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依 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受政府委托,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 为残疾人服务;协助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 2 ——执法工作,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兼)职工 作人员的待遇不低于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专 (兼)职工作人员 的待遇。 第五条 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依法享受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只能本人使用,不得伪造、 变造、出借、转让、涂改。 第六条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 公德,诚实守信、自尊自强、自爱自立。 对残疾人负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义 务,照顾残疾人的日常生活,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整合 资源,通过财政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购买社会服务等 措施,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为残疾人提供 康复、托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鼓励社会各界为残疾人事业捐献资金或者实物、免费为残 疾人传授技术技能;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社会捐助和服务提供协助。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 项目纳入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 险范围。残疾人 因经济困难无力—— 3 ——负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 残疾人联合会 核实后,由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 给予救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 稳定期的精 神残疾人提供 基本药物维持 治疗。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对 高中阶 段的残疾人实行免费 教育;对 接收残疾 儿童学前教育、职业 教 育的机构 给予资助。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能够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 少年儿 童随班就读。因为健康 原因不能随班就读的,由户籍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 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 通学校设立的 特殊教育班就读;不能 到学校接受义务 教育,但 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户籍 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教育 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送教服务。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 庭学生的助 学机制,根据不同 的教育阶段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义务 教育阶段免收住宿费等 相关费用, 并对品学兼优者 给予奖励。 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 学校录取的残疾 学生 残疾人家 庭的学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县(市、 区)残疾人联合会 申请助学补助。 完成国家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的残疾人,凭 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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