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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2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 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的决议 (2009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 寺院管理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迪庆藏族自治州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 寺院管理条例 (2009年4月14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规范藏传佛教寺院(以下简称寺 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 院)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法》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寺院及寺院事务不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内依法批准登 支配。 记的寺院、教职人员和寺院事务管理。 第五条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 第三条自治州依法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 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有关职 由,倡导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保护正常的宗教活 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动,维护寺院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条例,做好寺院的管理服务工作。 寺院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 章,遵守教规教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 合并做好寺院的管理服务工作。 会稳定。 第六条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 的寺院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24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2 部门,履行对寺院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寺院教职人员享受与当地农牧民 其主要职责是: 同等的社会保障政策。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第十三条寺院吸收教职人员应当按照《中 民族宗教政策;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协调处理和审核寺院有关事宜; 规定,保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协助培训、培养和教育寺院教职人员; 不得强迫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入寺。 (四)指导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换届选举等工 第十四条寺院教职人员跨地区和出国(境) 作; 从事宗教活动的,本人应当向民主管理委员会申 (五)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请,由民主管理委员会报寺院管理机构审核,寺院 第七条寺院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民 管理机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 主管理。民主管理委员会在寺院管理机构和佛教 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寺院邀请国(境)外教职人员来访 民主管理委员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每届 或者进行宗教学术交流、讲经传法,应当按照有关 任期3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民主管理委员会 规定办理。 的选举和成员任期内的变动应当报寺院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寺院举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有 审核,由寺院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部门备案。 在寺院外举办的宗教活动,应当报县以上人 第八条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 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寺院财产和教职人员、组织寺 第十七条寺院举办教职人员学经班,应当 院教务活动、维护寺院的治安秩序和环境卫生等, 由民主管理委员会报寺院管理机构审核,由寺院 保证寺院事务的正常开展。 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寺院的重大事项,由民主管理委员 学经班的经师应当报自治州经师评审委员会 会民主协商决定。决定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 同意。 以上成员参加,并经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寺院举办教职人员学经班,应当 决定特别重大事项,须提交寺院全体教职人员讨 有明确的办学宗旨、课程规划、相关制度和办学经 论,并经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报寺院管理机构审 费。 核,由寺院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 不具备办班条件的寺院,其教职人员可以由 门备案。 当地佛学院培训。 第十条寺院教职人员的定员,应当由民主 经依法认定的活佛,由当地佛学院或者送国 管理委员会报寺院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人民 家、省佛学院培训。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寺院学经班批准招收寺外教职人 第十一条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教职 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人员的变动情况,于每年1月报寺院管理机构备 (一)申请学经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所 案。 在寺院出具的证明,向民主管理委员会报名;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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