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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 (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四章 一级保护区 第五章 二级保护区 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 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 1 ——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生产、生活用 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是具备防洪、调 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 滇池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 1887.5米,最低工 作水位1885.5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 1885.2米,汛期限制水 位1887.2米,20年一遇最高洪水位 1887.5米。 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 1886.8米,最低工 作水位1885.5米。 第四条 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2002)。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 准保护。 第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 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 7个县 (区)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 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下列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 源保护区: —— 2 ——(一)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以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 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 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的 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 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 50米以内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指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 水岭以内的区域。 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 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六条 滇池保护工作遵 循全面规划、保护 优先、科学管 理、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盘龙、官 渡、西山、呈贡区和晋宁、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 简称有关县 级人民政府)应当 将滇池保护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将保护经 费列入同级政府 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 补偿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 教育、宣传等活动, 普及 滇池保护 知识,提高社会公 众的环境保护 意识,发 挥新闻媒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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