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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监 督 法 》 办 法 (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 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 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 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集中 制,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 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本级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行使监督 职权的情况,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 的监督。 — 2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 会、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督法》第九条规定途径反映 的问题归纳研究,提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由常务委员 会办事机构拟订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 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 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由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 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 调查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 究。视察报告或者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 构应当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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