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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2014年1月7日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 设和谐宜居城市,提升河口国门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口瑶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依法对城市规划建设、公共设 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事 务和秩序进行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 导,建立城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专项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1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领导 协调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完成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城市管 理工作,并及时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主管城 市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河口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 律法规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市民文明意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向 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收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查处,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 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处理,办理完毕后应当 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修改。 确需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 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 扩建的大中 型公共建 筑、商业 —— 2 ——区、住 宅区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 详细性规划(以下 简称城市规划) 要求建设停车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摆放点等配 套设施。 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的防盗栏、空调排水管道等 附属设施 的设计、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 超出安装部位外墙 面。 第十三条 电力、通信、 供水、燃气管线的设置应当符合 城市规划和管理 要求,并采取埋地方式敷设。对不 具备条件埋 设入地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方可设置架空管 线,并按照批准的 方案施工。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 目应当办理绿化 审 批手续,其绿 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要求。 绿地指标达不到城市规划 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要求 实施同城 异地绿化。 确实不能实施的,应当 缴纳异地绿化建设 费。 第十五条 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应当做到 安全、整洁、规 范,并 符合下列规定 : (一)设 置高度不 低于2米的围挡,实行 封闭式施工; (二)对 出入口及 场内主要道路进行 硬化处理 ; (三) 采取措施防尘、降尘,保持施工 现场周围环境卫生 整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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