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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2016年6月30日阜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保护,合理开发地下水,实现地下 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 水保护、开发、节约、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地下水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限制开发、逐步退 采、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开 发、节约、利用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 格考核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节约和管理 等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1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 划、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保护、 开发、节约、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保 护、开发、节约、利用、管理地下水和防止污染的先进科学技术 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 权对违法开发、违法利用、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 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 励。 对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 第八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 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2第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 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水资源 论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 等部门编制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划定方 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 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划定并公布地面沉 降控制区, 确定超 采区管理目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一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 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 服 务业新增取用中 深层及深层地下水,并逐步 压减开采量,实现地 下水采 补平衡。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确需取用地下水的, 由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通过核 减取水单位地下水 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关 闭原有取水 井,进行合理 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 凿新的取水 井。统一规划建设 替代水源,对 已有的取水 井,应当限 期封闭。 第十二条 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 量控制和水位 控制制 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 达的地下水取用水总 量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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