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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洪条例 (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 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 —— 1 ——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电信、运 输、电力、物资供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 防洪工作。 第三条 在防洪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四条 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按下列分工,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依据流域、区域 综合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一)长江上游云南段、珠江上游云南段、红河、澜沧 江、怒江、大盈江、瑞丽江(以下统称省重要江河)及国、省 边界江河、河段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 (二)地(州、市)、县(市、区)边界江河、河段、湖 泊的防洪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所在地的地(州、 —— 2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五条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 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区域防洪 规划编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 规划。 第六条 防洪规划期限为 10年至20年。防洪规划编制内 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 定中长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按照《防洪法》第十三条划定的山体滑坡、崩塌 和泥石流重点防治区,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明界区,予 以公告。重点防治区分为重点监测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不 同类型的防治区,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在重点防治区,禁止新建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 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已经建成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建 设单位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 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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