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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1992年5月2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采伐经营管理 第五章 林业基金 第六章 林业科技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发展林业生 产,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 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 野生的植物和动物,属于本条例的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森 林资源保护,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 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森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 林。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 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 和宜林荒山。 第三条 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 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保护和发展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森林 资源,鼓励各族人民发展林业,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四条 州、县林业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林业公安局、林业派出所 在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指导和组织发展林业生产的基层单 位,受县林业局委托,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村公所、办事 处设护林员,由乡人民政府委任,履行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 —— 2 ——林资源行为的职责。 第二章 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主管部 门要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开展森林资源监测和监督工作, 建立资源档案,掌 握资源变化情况,研究保护、发展森林资源 对策。 第六条 国有山林、集体山林和自 留山,由县级人民政府 颁发山林权 证,山林权属一经 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发生山林 权属纠纷,按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 调处。 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因建设需要 占用征用国有林地 或 集体林地的, 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10亩至20亩的, 由州人民政府批准, 并按建设 占用征用林地、 砍伐林木有关规 定给予补偿。 第七条 国有山林应设 置经营管理单位,有 计划地组建国 营林场,集体山林应采 取个人承包、联户承包和办集体林 场的 方式进行经营管理。 国营林 场,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后 实施。林业部门应指导集体林 场和承包荒山造林的工 矿企业、 机关、部 队、个体 承包户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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