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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16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31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立和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 发经营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1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屋、基础设施建 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出租商品房及其他附着物 的行为。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用转为国 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矿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房 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产行政主管 部门指导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 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三)注册资本 二百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本不少于 一百 万元);   (四)有 四名以上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 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三名),有二名以上专业专职会计人员 (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一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证书》 和营业执照。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核定名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认证,然后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开发建设业 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国家标准核定,其资质 等级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审和等级升降级制度。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应当 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二)章程;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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