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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3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的决议 (200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 统建筑保护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四十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 (2008年3月30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文为加强对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继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 承和弘扬民族传统建筑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 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和服务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文化、宗教 条例》,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传统建筑保护工 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作。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族传统建筑是指以傣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民族传统建筑的 族为主的世居少数民族干栏式建筑和南传佛教 保护管理工作。 塔、寺、亭、雕塑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各类传统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民族 建筑物纹饰。 传统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民族传统建筑的保 第三条自治州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 护规划制定、新建和维修困难补助、建筑设计和工 护民族传统建筑的义务,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艺技术及材料的研究等方面。 第四条民族传统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 民族传统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自 主、继承发展的方针,坚持重点保护与区域保护相 治州、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和其他资 结合,建筑保护与其他人文自然保护相结合,促进 金。 民族传统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推进具有 15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3 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城镇、村寨建设,单位和个人新 间应当承担民族传统建筑的日常维护义务。 建、维修房屋应当保持民族传统建筑的风格和工 第十三条自治州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 艺,节约用地、用材。 目的,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 第八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族传统 计条件进行设计。 建筑的分布和现状组织编制城镇、村寨建设风貌 省城镇规划区主要街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 总体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项目的,在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供 建设风貌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 建筑外观造型设计方案。对可能影响城市景观的 接。自治州内的城镇和村寨建设应当符合建设风 建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建设项目 貌总体规划。 申报人提供景观分析图。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任何单位 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传统建筑样式、构造、工艺和 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 材料的研究,组织设计、编印民族传统建筑方案图 部门批准。 集和装饰图样,推广应用新型建筑工艺和材料。 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倡采用民族传 第十条自治州、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 统建筑纹饰进行建筑物外立面的装饰。城镇规划 部门对下列民族传统建筑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挂 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各类建筑不得使用有碍传统建 牌保护: 筑风貌的装饰纹样。 (一)具有一定建筑年限、艺术特色和历史研 第十五条实行挂牌保护的村寨,乡(镇)人 究价值的民族传统建筑; 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措施。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 (二)民族传统建筑较为集中的城镇街区和村 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保护措施。 寨。 保护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标准: 对属于个人所有的民族传统建筑的挂牌保 (一)建筑风貌及环境、景观; 护,应当征求产权所有人的意见。 (二)新建建筑物样式、高度、层数和外装饰; 第十一条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的 (三)道路、管线和消防安全设施; 产权所有人负责建筑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应 (四)绿化面积和树种。 费用。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第十六条实行挂牌保护的村寨内新建住宅 定。产权所有人承担维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 的,须取得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维修时,不得 后,方可开工建设。 改变建筑物的立面、结构等特色。维修方案应当 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挂牌保 报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 护的村寨内符合城镇、村寨建设风貌总体规划的 工。 建设项目,免收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无偿提供 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需拆除的,应 建筑设计标准图和施工技术指导。村民新建或者 当报州、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维修住宅需要的木材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 第十二条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需 关规定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 第十七条实行挂牌保护村寨的公共建筑、 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承租人在承租期 公益性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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