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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 (2012年12月2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洱海海西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洱海海西(以下简称海西)是指大理 市辖区内洱海以西、苍山以东的坝子。其保护范围东起洱海西 岸界桩,西至苍山东坡海拔 2200米以下,南起阳南溪南岸 30 米,北至罗时江入海口迤西一线。 保护对象是以基本农田、村镇建筑风貌、苍山十八溪和交 通干道视廊等为重点的海西田园风光。 第三条 在海西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本条例。 第四条 海西保护坚持保护第一、科学规划、突出特色、 —— 1 ——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西保护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 合法权益,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海西保护工作,制定保护规 划,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 大理市人民政府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 务、环境保护、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城管、交通 运输、林业、文化、民族宗教、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海西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海西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海西的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海西保护规划; (三)制定海西保护的具体措施; (四)做好海西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海西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应当协 同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海西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海西保护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 区和禁 止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 严格规范村 庄建设管理,加强 —— 2 ——苍山十八溪和交通干道视廊保护治理。 在限制建设区, 严格控制项目准入, 除社会公益 性建设项 目外,可以 适度布局特色客栈、五星级以上酒店等旅游 接待设 施,以 及康体养生、休闲度假等旅游 服务项目。 第九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海西保护范围内划定 不少 于10万亩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保护规划, 明确保 护范围,设立 标识,并向社会公 告。 海西保护范围内的 荒山、荒坡、荒地和未利用土 地应当纳 入保护规划,合理利用。 第十条 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 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 窑、建坟; (二) 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三)使用 剧毒、高残留农药、含磷洗涤品及不可降解塑 料制品等有害物质; (四) 堆放废弃物、倾倒垃圾; (五) 闲置、荒芜农田( 地)。 第十一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西土 地利用变化、 农田保护、村 庄建设动态 监测管理系统,对海西农田 变化、房 屋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大理市、海西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 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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