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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2010年2月6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四章 旅游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 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 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 —— 1 ——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内旅游规划、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 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的旅游业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 运作、行业自律的方针,实行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原 则,促进旅游业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发展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区域旅游经 济合作,建立健全旅游管理协调和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拟定旅游业行业标 准; (三)开展旅游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培训; (五)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六)受理旅游投诉; (七)指导、监督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 2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的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卫生、文化、环保、公安 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旅游管理服务 工作。 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发挥指导和服务功能,严格行业 失信惩戒,依法维护成员单位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设 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补 助、宣传促销和表彰奖励。 第十条 自治州旅游规划的编制,应当突出白族风情、苍 洱风光、南诏历史、故都大理等自然 景观和民族文化 特色,发 展休闲度假、康体养身、会展 观光等特色旅游,并与有关规划 相协调。 自治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经省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 评审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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