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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九十五号)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经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2月28日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服务、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 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是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 综合年鉴。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 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本条例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 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当统一规划,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培训编纂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 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 20 年左右编修一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 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 第八条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制定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 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 的指导下,按照编纂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上予以保障。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主编和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 识和学术水平。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制等形式, 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征集相关的地方志资 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支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 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地方志书文稿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验收,地方综合年鉴文稿经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文稿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验收前应当征求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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