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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2012年1月12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四章 认定与传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培育民族文化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 1 ——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 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自治县行 政区域内以拉祜文化为主的各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条 下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本条例保护: (一)各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体育、节庆 等; (三)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传统服饰、器具、 制造工艺和饮食等; (四)具有学术、历史、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 文献、图片、谱牒、碑碣、楹联等; (五)具有拉祜族、佤族、哈尼族、彝族、傣族、布朗 族、回族、景颇族等民族特色的村寨和建筑物、构筑物; (六)国家、省、市、县认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 和传承单位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七)国家、省、市、县认定的文物古迹; (八)扎娜惬阁、葫芦广场、拉祜风情园、拉祜哦礼爹 —— 2 ——阁、景迈芒景千年万亩古茶园、邦崴千年古茶树王、茶马古道 糯扎渡等。 第五条 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 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促进民族民间传 统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保护经 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开发利 用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三) 配备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 设施、设备; (四) 整理、上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名录; (五)培 养和发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 并负责业务指 导; (六) 组织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资源的调查、收集、抢 救、整理、出版、研究等工作, 并建立健全档案和相关的数据 库; (七)管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 费。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 改革、教育、民族 宗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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