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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2014年10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 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前教育、中等 及以下学历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 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解决民办教育发展 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民办教育政策的落实。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服务和管 —— 1 ——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技工 学校、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的服务和 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办教育的服务和 管理。 第五条 民办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执行,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置标 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 学校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 行制定。 民政部门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使用财政经费、捐赠资金 举办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 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行确 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项目用地,依法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符合国 —— 2 ——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享受减免税优惠。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资产过户费 等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 模和改善办 学条件提供信贷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学设施、 学校学费收费权、 知识产权作 抵押或者质押;营利性民办学校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可以用学校资产、学校学费收费 权、知识产权作 抵押或者质押。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大对民办教 育事业的 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政府补助机制,设 立与本行政 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 专项资金,并 随着民 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逐步增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 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等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鼓励教 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 之间合理流 动,在公办和民办学校 任教期间的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 公办学校教 师经委派到民办学校 支教的,其 原有的公办教 师身份、档案、工资关 系和社会保 险予以保留,同时享受民办 学校的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实行民办学校人事代理制 度。市、县(市、 区)教育人 才服务机构负责为民办学校提供人事 档案管理、 转 正定级、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档案工资调 整、组织人事关 系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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