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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1年2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四章 村庄建设 第五章 村庄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 —— 1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 动的聚居点。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 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突出特色、节约用地、配套建设、 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的规划编制、 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预算资金,专 项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主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务等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和 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 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2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 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村庄规划; (三)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措施; (四)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工匠; (五)做好村庄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农村村民向城市、城镇和经济发达的 村庄聚居。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 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的 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并与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正确处理远景规划和近期建设、新建与改造的关系,注重公共 设施的建设和 完善,引导村庄向 集聚、集中、集约方向发展。 村庄规划 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 然村建设规划,规划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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