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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15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经 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 职责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 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 第七条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人事聘用合同(以下简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 称劳动人事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 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 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其生产任 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务和工作任务。 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第二章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八条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 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 成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以下简称劳动人 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 事关系)的劳动者。 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 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单位建立、存续、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中,依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 享有的劳动权利及其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立劳动人事关系。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应当订立劳 第四条职工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 动人事合同。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劳动人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 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合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 的责任等条款。劳动人事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职工劳动权益。 劳动人事合同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的 规范文本。劳动人事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 各执一份,存职工档案一份。 第十条劳动人事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 动人事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 劳动人事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本条例规定 —23-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15 期限的,超过的期间,职工享受试用期届满后的待 (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遇。 (五)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劳动人事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即 的; 为劳动人事合同期限。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 续订劳动人事合同,职工工作岗位未发生变 手段强迫劳动的; 动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七)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 用人单位有上述(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 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 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 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职工可以按有 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 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限在2年以上不满5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90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已建立劳动人事 日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 关系,尚未订立劳动人事合同,职工要求签订劳动 月。 人事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人事关 人事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年。 系,并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合同期限从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抵押金、保 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证金、集资款及其他名目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 劳动人事合同期限届满,职工仍在原用人单 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证件,作为 位工作,尚未续订劳动人事合同,原用人单位未表 录用职工的条件。的题收处个事人,选设 示异议的,视为形成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用人单 第十三条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 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当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人事合同期限届 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职工 满,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特 的经济损失。 殊保护期届满为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只限于在法律、法规和 单位应当于劳动人事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3个 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下解除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 工作日内为职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书面证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职工在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金,并书面告知职工享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 一的,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人事关 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4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或者解除 的(一)拒不与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的驻 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相关手续时,由于用人单位原 求(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劳动 因造成失业职工延期登记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 人事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失业保险的标准 一次性赔偿职工经济损失。 (三)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职工方建立 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回合事人标诺 集体合同制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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