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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准南市价格监测条例》的决议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价格监测条 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06- 淮南市价格监测条例 (2005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 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 第四条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以及相关成 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重视价格监测 工作的基础建设,保证价格监测工作的经费。 第六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七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价格监测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目录,确定本市价格监测的品种和内容; (二)分析预测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市场走势; (三)确定价格监测的定点单位; (四)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价格监测数据资料,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价格监测情况; (五)制定临时监测和应急监测方案; (六)负责价格监测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价格监测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统一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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