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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与处理条例 (2011年2月28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 生人身安全,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称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人身伤 害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 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 1当遵循及时、协作、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协 作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 检查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 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学校应当依 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校长是学校安 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 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 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2(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协作机 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二)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学校学生人 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三)组织教师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知识培训; (四)定期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及其周 边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 为; (二)协助学校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 动;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 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加强学校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门前 道路设置交通警示和限速标志、施划人行横线;在交通复杂路段 的学校 上下学时间,部 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校 车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 质量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对学校的 食品、药品、饮用水的安全卫生 状况以及 疾病预防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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