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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2011年10月19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1日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结 合本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强迫、包办及以 宗教和其他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第四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 周岁。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 第五条 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 式,凡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及本规定的 , 应予尊重。 第六条 结婚、离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内非城镇户籍的少数民族公民 和与少数民族公民通婚的汉族公民。结婚的男女双方,一方为 农村户籍的少数民族公民,一方为城镇户籍的公民,分别按各 自婚龄的规定执行;一方户籍不在本州的,其结婚年龄以婚姻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经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报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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