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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和促进快递服务发 展,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 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2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邮政服 务、快递业务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 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 土、房屋、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邮政业发展规划,并将 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开展邮政普 遍服务、快递服务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用户满意度的测评,并定 期向企业反馈,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 , 向公众宣传、普及邮政法律知识和用邮知识。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 提出的投诉。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 申诉。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用户投诉、申诉处理部门,公布 统一的邮政服务、快递服务投诉、申诉电话,处理用户对邮政 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的申诉,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用户 3申诉情况。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 门组织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 施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控制性详 细规划时,应当根据邮政设施专项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明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的布局。 第七条 建设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设施所需的 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 法划拨。 大型居住区等建设项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 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公共服务设施 设置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属 于 设置面积标准范 围内的, 供应价格标准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会同市规划国土、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支持和保障邮政普遍 服务的 原则确定。 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和依 前款规定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 所、邮件处理场所,不 得擅自转让或者改 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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