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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6年1月24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认定与传承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继承 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 1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 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传 承、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 (一)哈尼族、彝族等世居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曲艺、 美术、口传文化及雕刻等; (三)具有民族特色的礼仪、节庆、体育、游艺等活动, 以及橄榄迎亲、莫搓搓、抹黑脸等传统习俗; (四)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 谱牒、碑碣、楹联等; (五)具有民族特色的织、染、刺绣等工艺,茶叶制作技 艺、竹藤编织工艺、工艺美术等; (六)具有哈尼文化、北回归线文化和双胞文化的村寨、 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标识及场所; (七)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及医学; (八)集中反映生产生活的哈尼梯田、民居建筑、饮食、 服饰、器皿、用具等;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第四条 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 —— 2 ——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 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 立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并 将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利用文化遗产所 获得的事业性、 经营性收入和社会、 个人的捐赠应当纳入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 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 于下列事项: (一)文化遗产的调 查,濒危项目的抢救,文化遗产 珍贵 资料和实物的 征集、收购; (二) 研究、整理、翻译、出版文化遗产保护 名录; (三)文化遗产相关 书籍、音 像制品的整理、出版; (四) 维护、修缮文化遗产建筑、设施和场所;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 播; (六) 资助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文物 保护单位; (七) 培养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八)文化遗产 宣传、展 示; (九)开展民族节庆活动; (十)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 事项。 第六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 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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