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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6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 第一章总则 区域内河道的保洁和清淤疏浚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保护管理,保障防洪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 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依据国家等 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 级标准划分为五级,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管理: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 (一)一级河道闽江(南平至入海口)由省 (包括江河人海河口、水库库区、湖泊、行洪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蓄滞洪区)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管 (二)二级河道沙溪(永安市西门桥至南平 理等活动。 西溪口)、九龙江下游(北溪从浦南水文站至入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 海口、西溪从郑店水文站至汇流口)、晋江(双 律、法规。 溪口至晋江口)、富屯溪(光泽东西溪汇合口至 第三条河道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 富屯溪口)、建溪干流(南浦溪、崇阳溪汇合口 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 至南平东溪口)以及三级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则,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三)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 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管理纳入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规划、保护、管 三级、四级、五级河道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 理所需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河道名录,应当包 建立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河道 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段长度以及流域面积等 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第八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统一管理和 资、科学研究、环保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道保 监督工作。 护与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 对在河道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 奖励。 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河道的 工作。 行为。 26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6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主管部门备案。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防洪标准、通航标准 道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 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要求, 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河道岸线、水 规和规章。 资源保护、水土保持、供水、防洪排涝等规划相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协调。 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等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 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 理信息化建设。 输、林业、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 机构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海河口整治规划,报本 第二章河道规划 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河道规划包括河道岸线、河道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 源、交通运输、林业、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入海河口整治、河道采砂等专项规划。河道规划 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江河防洪规划。流域综 和海事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 合规划、江河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制闽江、晋江、九龙江、赛江、木兰溪入海河口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 的整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江河人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涉及海域的,应当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 域的河道岸线规划,涉及通航河道的,经征求交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三级河道 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 采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制本行政区域内四级、五级河道采砂规划。经征 编制河道岸线规划应当注重河道自然岸线的 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保护、恢复和安全生态水系的建设。经批准的河 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一级河道采砂规划 道岸线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进 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级至五级 行专题论证,调整的区域河段河宽不得小于原有 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宽最小值,涉及通航河道、湿地保护的,经征 第十六条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 求交通运输、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区内原有河道规划的保护,发挥河道在防洪 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涉及岸线 排涝、涵养水源、美化环境、保护生态等方面的 规划重大调整的,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批准调整方 功能。 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航道港口、水力发电、水产增养殖、湿地保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护、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规划的 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 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域的河道整治规划,涉及通航河道的,经征求交 部门的意见。 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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