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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12年10月24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2013年5月1日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及修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 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 乡规划,在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 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 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 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 体范围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 作。 — 2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 作。 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城 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制度等由设 立规划委员会的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 布局、保护生态、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地 下后地上的原则,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衔接。 第六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 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及修改 第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规划区范 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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