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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 (2004年10月2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内蒙 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取 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有关法律 、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市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 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 补贴、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供 求状况,通过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执行工资指 导线、 建立工资支付监督预警制度、 监督实施劳动者最低工资标 准等措施,对本市劳动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由。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行业工资信息、 自身经 营水平与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标准,按时足 额支付工资。 劳动者应当忠于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用 人单位利益,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事、 工商、 财政、 银行、 建设、 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做好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2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 位劳动者公布,同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应实行集体协商制度,与劳动者进行集体协商, 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工资预留账户制度。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 位相对应的工资支付标准、 支付时间、 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 他工资事项。 企业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 形式支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 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向劳 动者本人 提供支付 清单。劳动者本人 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 收 手续。 劳动者本人 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 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 领。 用人单位委 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 将工资按时足额 存入劳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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