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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1990年4月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发 展高技术、新技术及高技术、新技术产业(以下统称新兴技术2及新兴技术产业),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推动传统工业的 改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 兴工业暂行条例》、《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 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面积为五平方公里。 第三条 开发区是新兴技术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 经营、培训的综合性基地,其主要任务是: (一)引进国外及国内新兴技术和资金,兴办新兴技术企 业; (二)将国内及国外新兴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产品并推 广应用; (三)促使新兴技术企业运用开发区的条件不断研究、开 发、更新技术和产品,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扩大再生产; (四)跟踪国际新兴技术发展进程; (五)培训中、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微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光纤与现代电子通讯技术及其产品; (三)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3(六)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七)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 (八)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九)其他新兴技术及其产品。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新兴技术企业是指开发区内从事本 条例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 开发、中试、生产和进行相关的经营、服务业务(单纯的商业 经营除外),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一)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发区内投资建立的独立核算的分厂或生 产车间; (二)企业的负责人是具有企业管理或者科技管理经验和 中级以上职称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与其从事的专业技术相称的中专以 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和技术 工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市人民政府 各部门应本 着高效、负责的 原则,在开发区内 行使各自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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