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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 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 19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附后)。对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 项,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 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的,恢复实 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9项) 序 号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实施 机关备注 1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第 二条省发 展和 改革 委员 会 2非政府投资工 业高新技术信 息产业新建和 技改项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第 二条省工 业和 信息 化厅 3民办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审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一条省人 力资 源和 2社会 保障 厅 4劳务派遣行政 许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 条省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厅 5拍摄文物保护 单位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458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 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国发〔 2007〕33 号)《附件2:国务院决 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 录(58项)》第28项省文 化广 电出 版体 育厅 6拍摄馆藏一 级、二级、三《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7号)省文 化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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