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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 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五章 运输服务2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经 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 业的发展,规范水路运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国内国 际的水路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和水路运输 服务(以下统称水路运输)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本市水路运输的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浦东新区 、 嘉定区、闵行区、宝山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 和崇明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水路运输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的管理。 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 简称市航务处)负责本市水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区、县水路运 输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航务管理署(所)〔以下简称区、县航 管署(所)〕在市航务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路运输的具体管理。 3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海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海 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水路运输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 竞争、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水路运输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提供安全、准点、快捷、经济、方便的服务。 第五条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需要,编制本市水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 第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组织的行业协会,按照法律、 法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经营者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 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向市水路运输行政管 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本市营业性水路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水 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定,取得合法的水路运 输经营资格,并在批准的经营范 围内经营。 第八条设立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 企业,应当具 备下列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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