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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 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决定 聚四 2010年5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 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 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防治碘缺乏危害,保障自治州各族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盐业管理 条例》、《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及《甘肃省实 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和提供餐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食品加工用盐。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 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 伤。食用加碘盐是预防和消除碘缺乏危害最有效的途径,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预防 · 27 为主,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的综合防治措施。 为有效防治碘缺乏病,自治州居民应当长期食用合格的碘盐。食盐加碘预防和控制碘 缺乏危害,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原则。 。集用人首康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碘缺乏危害防治规划,制定 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碘缺乏危害防治计划,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工作, 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纳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消除碘 缺乏危害: (一)对碘缺乏危害的高危地区居民落实碘盐供应措施,加强碘盐产、运、销全过程的监 管。对碘缺乏病重度病区居民全部免费供应合格碘盐,中度病区居民实行半价补贴。 除指标达到国家要求;对严重缺碘的重点人群,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强化补碘措 施。 (三)健全防治机构,稳定专业队伍,根据碘缺乏危害工作需要和人群碘营养状况,确定 碘缺乏危害的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监测评估、培训、监督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等项目,将碘 (四)督促各部门落实项目,保障经费,深化健康教育,对各有关部门承担的防治工作进 行督导、考核。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地方病防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病办)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危害的预防、控制及其管理工作。根据碘缺乏危害防治工作需要,确定 碘缺乏危害的健康教育、培训;监督监测碘盐质量、流行病学调查等项目,争取中央转移支付 第七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碘盐市场和碘盐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 作,监督查处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假冒碘盐冲销食盐市场的违法行为,杜绝工业盐等非碘盐 流入食盐市场,维护食盐的经营秩序,保证合格碘盐稳定供应。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食盐实行依法专营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相关盐产品(氯化钠含 量在50%及以上的产制品)的监督管理,食盐加碘的比例严格按国家(GB54612000)标准 执行,杜绝非碘盐流入自治州食盐市场。食呼民食建直部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 人员,学习有关碘缺乏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广泛参与和支持消除碘缺乏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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