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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2015年1月13日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县城环境治理 第四章 乡村环境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保持整洁、优 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 1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 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乡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公共服务、生态绿化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和多元 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城乡环境综 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 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农 业、林业、水利、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 行政、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 作,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进行指导、督促。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 村(居)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22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 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科学编制和实施市政、道路、 交通、环卫、绿地系统、给排水、户外广告等专项规划;指导 制定乡村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的投入,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设施建设和维护服务以政府投入为主导,鼓励社 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 事业单位、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 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 意识,树立良好的社 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 网络等新闻 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单位和 个人应当遵 守社会公 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 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的义务,对 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 劝导、制 止或者举报。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 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 成绩突出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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