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 Z01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658—2019 生态再生水厂评价指标体系 Assessment indicator system of ecological water reclamation plant 2019 - 09 - 26 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658—2019 目 次 目 次.............................................................................. I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价指标体系........................................................................ 1 I DB11/T 1658—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排水协会、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宇、阜崴、黎艳、陈明、郑江、张建新、伊锋、葛勇涛、杜颖、付朝臣、张 志渊、柯真山、鲍海鹏、张文超、常静、宗倪、高媛、邓茜、赵帅、刘垚、李烨、赵珊、苏雪莹、 王晓琳、刘国军、高金华。 II DB11/T 1658—2019 生态再生水厂评价指标体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再生水厂的评价指标、内容及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日处理量为 1 万立方米及以上规模的再生水厂评价、管理及监督,日处理量小于 1 万立方米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CJ/T 51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 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6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态再生水厂 Ecological Water Reclamation Plant 满足环境友好、功能齐全、绿色高效、社会和谐四大要素要求的再生水厂。 3.2 设施绿化率 green space ratio 设施上方种植绿植的面积与设施上方可覆土0.5米及以上面积的比值。 4 评价指标体系 4.1 评价要素、指标及评分标准 4.1.1 应按环境友好、功能齐全、绿色高效、社会和谐四大要素对再生水厂进行评价,总分 100 分。 4.1.2 生态再生水厂评价要素、指标及评分标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1 DB11/T 1658—2019 表 1 生态再生水厂评价要素、指标及评分标准 评价要素 评价指标 单位 评分标准 分值 厂区与周边环境风貌协调(F1-1) 无量纲 花园式厂区等 0~5 厂区内植物多样化(F1-2) 无量纲 三季有花,四季常绿等 0~2 大于 90% 3 40%-90% 1 小于 40% 0 全年达标率为 100% 4 全年达标率低于 100% 0 得分=(出水 COD 许可排放浓度× 全年水量-COD 实际排放量)/(出 水 COD 许可排放浓度×全年水量) -1~1 得分=(出水氨氮许可排放浓度× 全年水量-氨氮实际排放量)/(出 水氨氮许可排放浓度×全年水量) -1~1 小于等于 60% 1 大于 60% 0 综合绿化率(F1-3) 年出水水质达标(F1-4) 年水污染物排放消减量(F1-5) 环境友好 (F1) (40 分) % % 无量纲 污泥含水率达标(F1-6) % 年污泥稳定化(F1-7) % 得分=5×年污泥稳定化率 0~5 污泥运输、处置规范(F1-8) 无量纲 执行相关方联单制度,可记录、追 踪污泥运输处置全过程 0~2 污泥运输无遗撒(F1-9) 无量纲 无群众举报,抽查合格 0~1 定期监测数据,分析评估效果 0~2 全年达标率为 100% 6 全年达标率低于 100% 0 全年达标率为 100% 2 全年达标率低于 100% 0 达标 3 超标 0 全年达到表 5 限值 2 抽检未达到表 5 限值 0 全程跟踪、评估污泥处置效果(F1-10) 无量纲 2 年厂界臭气达标(F1-11) % 年工作场所职业接触臭气达标 (F1-12) % 年厂界噪声达标(F1-13) 无量纲 年噪音排放执行高标准(F1-14) 无量纲 DB11/T 1658—2019 表 1 生态再生水厂评价要素、指标及评分标准(续) 评价要素 功能齐全 (F2) 评价指标 单位 指标要求 分值 污水及深度处理设施(F2-1) 无量纲 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稳定运行 0-4 污泥处理设施(F2-2) 无量纲 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稳定运行 0-3 臭气处理设施(F2-3) 无量纲 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稳定运行 0-3 降噪设施(F2-4) 无量纲 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稳定运行 0-2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F2-5) 无量纲 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稳定运行 0-2 采用 2 项及以上 6 采用 1 项 3 未采用 0 得分=15×年污泥资源化率 15 利用 3 项 6 利用 2 项 3 利用 1 项及以下 0 采用 2 项及以上 6 采用 1 项 3 未采用 0 低于前一年 3 未低于前一年 0 (20 分) 采用创新型技术(F2-6) 年污泥资源化(F3-1) 绿色高效 厂区资源、能源回收利用(F3-2) 无量纲 无量纲 无量纲 (F3) (30 分) 节能措施 (F3-3) 消减单位 COD 耗电量(F3-4) 社会和谐 (F4) 无量纲 kwh/kg 定期及时准确上报数据(F4-1) 无量纲 按上级主管单位要求 0-2 定期公开出水水质指标 (F4-2) 无量纲 提供便利的公众查阅渠道 0-1 定期公开泥质指标(F4-3) 无量纲 提供便利的公众查阅渠道 0-1 2 项及以上 2 1项 1 不提供实时查询 0 每年 24 次及以上 4 每年 6-23 次 2 每年少于 6 次 0 发生一种情况及以下 0 发生二种及以上 -10 提供实时查询(F4-4) 无量纲 (10 分) 设施向公众开放(F4-5) 因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臭气、 噪声等超标,受到群众举报,及 时整改(F4-6) 无量纲 无量纲 3 DB11/T 1658—2019 4.2 环境友好评价 4.2.1 厂区与周边环境风貌协调(F1-1)和厂区内植物多样化(F1-2)为定性指标,可依据参观人员 调查问卷打分等方式,确定得分。 4.2.2 综合绿化(F1-3)应依据设施绿化率与厂区绿化面积之和进行打分。 4.2.3 年出水水质达标(F1-4)是指再生水厂全年正常运行条件下,当进水水质符合该厂设计标准 时,出水水质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 水质要求时,达标率为 100%, 否则达标率低于 100%。因非正常情况导致出水水质不达标,不应纳入评价范围。 4.2.4 年水污染物排放消减量(F1-5)计算公式中的出水 COD 许可排放浓度、COD 实际排放量、出 水氨氮许可排放浓度、氨氮实际排放量应与再生水厂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4.2.5 年污泥稳定化(F1-7)应计算经过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好氧消化、石灰稳定等处理达到《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CJ/T 510 泥质要求的污泥量与再生水厂产生的污泥总量比值为 依据进行打分。 4.2.6 污泥运输、处置规范(F1-8)应依据再生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时执行联单制度情况,及记录、 追踪污泥运输处置全过程效果进行打分。 4.2.7 全程跟踪、评估污泥处置效果(F1-10)应依据再生水厂提供的污泥处置后的监测数据、调查 报告等进行打分。 4.2.8 年厂界臭气达标(F1-11)应以全年监测厂界臭气达到 GB 18918、GB 14554 等标准限值要求 的次数与监测总次数的比值作为依据,进行打分。 4.2.9 年工作场所职业接触臭气达标(F1-12)应以全年监测工作场所职业接触臭气达到表 2 的限值 要求的次数与监测总次数的比值作为依据,进行打分。 表 2 工作场所职业接触臭气控制项目及限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mg/m3) (mg/m3) 1 氨 7 14 —— 2 硫化氢 —— —— 10 3 臭氧 —— —— 0.3 4 二硫化碳 5 10 —— 5 甲硫醇 臭气浓度(无量纲) —— —— —— 6 1 —— 500 4.2.10 年厂界噪声达标(F1-13)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4 个方向厂界噪音监测值均达 到标准限值要求,视为达标。厂界 4 个方向任意一处不达标者,视为超标。 4.2.11 年噪音排放执行高标准(F1-14)是指厂界全年达到表 3 限值要求。 4 DB11/T 1658—2019 序号 1 表 3 噪声排放限值 昼间 55dB(A) 夜间 45dB(A) 4.3 功能齐全评价 4.3.1 污水及深度处理设施(F2-1)、污泥处理设施(F2-2)、臭气处理设施(F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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