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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20 A 10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3009—2018 代替 DB11/T 495—2013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Ranking and assessment of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organization 2018 - 04 - 24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3009—2018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代号 ............................................................ 1 5 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基本条件 .......................................................... 2 6 机构等级评定与管理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价办法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项目评价量化指标分值及计算办法 ............. 1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 63 参考文献 ............................................................................ 95 I DB11/T 3009—2018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 DB11/T 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本标准与 DB11/T 495—2013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主营业务”的内容(见 3.2) ; ——修改了“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代号”中“表 1 等级与分值对应关系表”的 A 等级分值(见 4.2 中的表 1) ; ——修改了“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基本条件”中“从业人员”和“设施设备”的部分要求(见 5.1、 5.2、5.3、5.4 和 5.5) ; ——修改了“机构等级评定与管理”中“评定机构”的部分内容(见 6.1) ; ——修改了“服务机构等级、证书和标志管理”中服务机构等级到期前重新申请评定的部分内容(见 6.4.3) ; ——修改了附录 A 中“从业人员”、“设施设备”、 “服务环境”的部分要求(见附录 A 中表 A.1、 A.2 和 A.3) ; ——增加了附录 A 中表 A.4(见附录 A 中表 A.4); ——修改了附录 B 的部分内容(见附录 B 中表 B.3、B.4、B.5、B.6、B.7、B.8 和 B.9) ; ——修改了附录 C 的部分内容(见附录 C) ; ——修改了“参考文献”的内容(见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河北省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革、张宇泉、鞠洪芬、董小华、高永辉、宋晔、马峥、邓丹宇、张瑞林、于 家庆、马永权、王新文、纪烈雄、吴锁柱、周玉芳、谢琳、张晓媚、袁玉军、孙悦、罗植。 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 495—2007 ——DB11/T 495—2013 II DB11/T 3009—2018 引 言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协同发展,完善人力 资源服务标准体系,促进三地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获得人 力资源服务业最佳秩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人力资源服务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在调 查和测试验证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贯标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通过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对影响人力资源服务质量的从业人 员、设施设备、服务环境、业务范围、工作流程、基本要求等因素予以规范,以期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发展质量。 III DB11/T 3009—2018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代号、等级划分的基本条件及机构等级评定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的等级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9 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从业人员 employees 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 3.2 主营业务 main business 业务量占本机构总业务量或经济收入占年度营业收入 20%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4 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代号 4.1 服务机构等级用英文字母 A 及其数量表示,从低到高依次为 A 级、AA 级、AAA 级、AAAA 级、AAAAA 级五个等级。 4.2 服务机构等级的划分实行评价要素量化打分与基本条件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机构在评定等级时, 除应满足相应等级的评定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相应等级的分值要求。分值的计算方法按附录 A 执行。 等级与分值的对应关系,如表 1 所述。 表 1 等级与分值对应关系表 服务机构等级代号 分值 A 50~99 AA 100~139 AAA 140~199 AAAA 200~239 AAAAA 240 及以上 4.3 服务项目量化打分标准按附录 B 执行。 1 DB11/T 3009—2018 5 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基本条件 5.1 A 级 A级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基本要求:成立满 1 年,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无消协投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b)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 10 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达到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c) 从业人员: 1) 从业人员中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参加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培训的人员 不少于 5 人; 2) 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 15%; 3) 年度业务培训人均不少于 40 课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d) 设施设备: 1) 基础设施: ——固定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50 ㎡; ——采暖和制冷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有可供客户使用的公用卫生设施; ——消防、安全设施配置完善、有效,标识明显清晰; 2) 办公设备:满足办公及提供服务需求。 e) 服务环境: 1) 服务机构所在地交通便利; 2) 公共信息图形符合 GB 2894、GB/T 10001.1、GB/T 10001.9 等规定; 3) 相关证照及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等置于服务场所显著位置; 4) 为客户提供项目介绍、服务须知等资料; 5) 服务场所标识明显,环境整洁,通风良好,照明适度; 6) 办公室内桌、椅及文件柜等放置有序,整洁美观。 f) 规章制度: 1) 员工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简介、服务理念、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2) 职位说明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职位名称与职责、任职条件与要求、工作流程与考核标 准; 3) 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事、财务、安全、保密、消防。 5.2 AA 级 AA级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基本要求:成立满 1 年,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无消协投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b)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 20 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达到 40 万元人民币以上; c) 从业人员: 1) 从业人员不少于 10 人,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参加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 培训的人员占比不低于 50%; 2) 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 25%; 3) 年度业务培训人均不少于 40 课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d) 设施设备: 1) 基础设施: ——固定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 ㎡; 2 DB11/T 3009—2018 e) f) ——采暖和制冷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有可供客户使用的公用卫生设施; ——消防、安全设施配置完善、有效,标识明显清晰; 2) 办公设备:满足办公及提供服务需求。 服务环境: 1) 服务机构所在地交通便利; 2) 公共信息图形符合 GB 2894、GB/T 10001.1、GB/T 10001.9 等规定; 3) 相关证照及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等置于服务场所显著位置; 4) 为客户提供项目介绍、服务须知等资料; 5) 服务场所标识明显,环境整洁,通风良好,照明适度; 6) 办公室内桌、椅及文件柜等放置有序,整洁美观。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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