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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9.040 B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747—2015 炭 化 木 Thermally-modifiedwood 2015-07-03发布 2015-11-02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广州绿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林业大学、上海大不同木业 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北京绿泽木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远进、喻迺秋、顾炼百、杨建光、徐江生、李惠明、倪月忠、马守华、陶以明、 李涛、丁涛、张少芳。 ⅠGB/T31747—2015 炭 化 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炭化木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与装饰、家具、园林景观等使用的炭化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4 原木检验 GB/T153 针叶树锯材 GB/T449 锯材材积表 GB/T1927 木材物理力学试材采集方法 GB/T1928 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总则 GB/T1929 木材物理力学试材锯解及试样截取方法 GB/T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1932 木材干缩性测定方法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4814 原木材积表 GB/T4817 阔叶树锯材 GB/T4822 锯材检验 GB/T13942.1 木材耐久性能 第1部分:天然耐腐性实验室试验方法 GB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 SB/T10383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炭化木 thermallymodifiedwood 在缺氧的环境中,经180℃~240℃温度热处理而获得的具有尺寸稳定、耐腐等性能改善的木材。 注:改写GB/T14019—2009,定义3.5.2。 3.2 炭化温度 thermalmodificationtemperature 在炭化木生产过程中所保持的最高处理温度。 1GB/T31747—2015 4 分类 4.1 按使用环境分为室外级炭化木和室内级炭化木。 4.2 按使用功能分为装饰用炭化木和结构用炭化木。 5 技术要求 5.1 材质指标与外观 5.1.1 炭化木按材质缺陷允许限度分为两个等级,各等级的材质缺陷允许限度要求见表1。亦可按供 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表1 炭化木材质缺陷允许限度 缺陷名称 检量与计算方法允许限度 一 等 二 等 死 节最大尺寸占材宽的比例/% 不得超过 25 40 任意材长1m范围内个数不得超过/个 5 6 开 裂最宽不得超过/mm 1 2 最长占材长的比例/% 不得超过 15 25 腐 朽 不允许 裂纹夹皮长度占材长的比例/% 不得超过 15 40 虫 眼 不允许 钝 棱 最严重缺角尺寸占材宽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40 弯 曲横弯最大拱高占水平长的比例/% 不得超过 1 2 顺弯最大拱高占水平长的比例/% 不得超过 2 3 斜 纹 斜纹倾斜程度/% 不得超过 10 20 5.1.2 炭化木表面及横断面颜色应基本均匀,无明显色差(心边材本身色差除外)。 5.2 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 5.2.1 针叶树锯材尺寸及允许偏差按GB/T153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5.2.2 阔叶树锯材尺寸及允许偏差按GB/T4817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5.2.3 圆木的尺寸及允许偏差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5.3 炭化木使用分类及材性指标要求 炭化木使用分类及材性指标要求见表2。 2GB/T31747—2015 表2 炭化木使用分类及材性指标要求 项 目 指标要求 使用分类 室外级 室内级 木材分类 针叶材 阔叶材 针叶材 阔叶材 推荐炭化温度/℃ 205~220 190~210 180~200 180~190 使用范围 户外,地面以上,不接触水,非承重结构用材户内,地面以上,不接触水,可做承重结构 用材 耐腐性 Ⅱ Ⅲ 含水率/% 4~8 平衡含水率/% ≤7.0 ≤8.0 体积干缩率/% <7.0 <10.0 5.4 承重结构炭化木材质指标 承重结构用炭化木材质指标应符合GB50005—2003中A.1的规定,并且木材强度应符合 GB50005—2003附录C的要求。 6 检验与试验方法 6.1 尺寸检量 炭化木尺寸检量按GB/T4822和GB/T144中有关规定执行。 6.2 材积计算 炭化木材积计算按GB/T449和GB/T4814中的要求确定,或按其体积公式计算。 6.3 外观等级评定 炭化木外观等级的评定方法按GB/T4822的有关规定执行,来料加工按双方约定。 6.4 质量检验 6.4.1 取样 按GB/T1927、GB/T1928、GB/T1929的有关规定执行。 耐腐性按GB/T13942.1的有关规定执行。 6.4.2 含水率测定 按GB/T1931的有关规定执行。 6.4.3 平衡含水率的测定 将试件(6.4.2测试过程烘至绝干的试件,称量后)放在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65±5)%的 恒温恒湿箱中,吸湿15昼夜后再称量。按GB/T1931的有关规定执行。 3GB/T31747—2015 6.4.4 耐腐性测定 按GB/T13942.1的有关规定执行。 6.4.5 干缩率测定 按GB/T1932的有关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5.1、5.2所列项,以及表2中的“含水率”。 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进行1次; d)产品间隔半年再次生产时; e)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 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7.3.1 材质指标与外观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7.3.1.1 抽样方案 采用GB/T2828.1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为4.0。 7.3.1.2 判定规则 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抽样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量。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 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拒 收数,应认为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检验由方案给出样本量 的第二样本并累计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小于或第于第二 接收数,则判定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7.3.2 规格尺寸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7.3.2.1 抽样方案 采用GB/T2828.1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Ⅰ,接收质量限为4.0。 7.3.2.2 判定规则 按7.3.1.2判定。 7.3.3 含水率、平衡含水率、干缩率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按GB/T1927、GB/T1928执行。 4GB/T31747—2015 7.3.4 耐腐性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按GB/T13942.1的有关规定执行。 7.3.5 综合判定 炭化木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含水率、平衡含水率、耐腐性、木材干缩率的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类别 和等级的技术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断为不合格或降等处理。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出厂炭化木应按SB/T10383要求标识,并应有使用分类代码、储运图示等。 8.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供需双方约定分类包装,并应提供使用说明书。 8.3 运输和贮存 运输和贮存时,应分类平整堆放,防止污损,避免雨淋和曝晒。 5GB/T31747—2015 参 考 文 献 [1] GB/T14019—2009 木材防腐术语 6GB/T3174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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