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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30 GB CCS Z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6817—2025 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food processing an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件,由生态环境部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5-11-04发布 2026-01-01实施 生态 境 部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46817—2025 前創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食品加工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 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 要求。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 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年1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年1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 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 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实际情况和需求,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 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 食品加工制造业中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柠檬酸、味精、制糖、淀粉、酵母制造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 分别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淀粉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及相应修改单的相 关规定:未列入本标准适用范围的其他食品加工制造业子行业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理工大学、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山东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5年11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GB46817—2025 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食品加工制造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 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食品加工制造业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中被新文件废止、 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排放口(源)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HJ51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347.2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1 GB46817—2025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 9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 HJ 1001 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酶底物法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食品制造 HJ 1084 HJ 1147 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 HJ 1182 水质 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HJ1297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 HJ1405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品加工制造业foodprocessingandmanufacturingindustry 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 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对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或者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技术进行加工处 理,生产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成品或半成品的行业。 在本标准中指GB/T4754一2017所列的谷物磨制(C131)、饲料加工(C132)、植物油加工(C133)、 水产品加工(C136)、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C137)、豆制品制造(C139中的C1392)、焙烤 食品制造(C141)、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C142)、方便食品制造(C143)、乳制品制造(C144)、 罐头食品制造(C145)、酱油、食醋、酿造酱制造和番茄制品制造(C146中的C1462及C1469部分行 业),以及营养食品制造、保健食品制造、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C149中的C1491、C1492、C1493)。 其中,番茄制品包括番茄酱、番茄汁、番茄沙司(即番茄调味酱)、番茄丁、番茄粉等以番茄或番茄酱 为主原料加工制得的产品,以及番茄罐头、番茄酱罐头和番茄沙司罐头。酿造酱是指GB2718一2014中规 定的以谷物和(或)豆类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而制成的半固态的调味品,如面酱、黄酱、蚕豆酱等。 3.2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entralized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3 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entralized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iesforfoodprocessing an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专门为两家及两家以上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4 现有排污单位existingpollutant discharging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 2 GB46817—2025 施,以及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5 新建排污单位newpollutantdischarging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食品加工制造业或食品加工制 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3.6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向其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 污水(含生产工艺污水、厂内生产区域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不含直流冷却水 和厂内职工生活区的生活污水)。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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